一、防汛器材

(一) 前言

此業務以「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為依據。實際運作主要使用「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

本作業程序所稱防汛搶險器材包含混凝土、蛇籠、砂包、太空包、塊石與預力混凝土基樁。整備目的在於汛期前進行上述器材之維護、數量管理與領用申請等相關作業,以期於汛期中發揮本署整體救災效率,於災害發生時能迅速有效的進行管理與調度作業,達到災害防救之目標。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之應變小組開設時機,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進行防汛搶險器材整備作業。本作業手冊目的在說明本署與各河川局防汛搶險器材整備、查核與填報之相關作業內容。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汛期前、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或豪雨應變準備期、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或豪雨應變中、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或豪雨應變解除四個階段之相關作業如下:

(1)    汛期前
本署所屬單位應於平時確實進行防汛器材管理與填報,本署依據填報結果進行需求數量彙整與核定。

(2)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豪雨應變準備期
本署通知所屬各單位進行防汛搶險器材整備,本署所屬河川局進行可支援防汛搶險器材數量統計作業。

(3)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豪雨應變中
本署應進行災中防汛搶險器材調度作業,本署所屬河川局進行防汛搶險器材之管理與收發作業。

(4)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或豪雨應變解除
本署所屬單位進行防汛搶險器材數量統計作業,本署根據河川局查填結果進行數量彙整工作。


2. 總流程架構圖

A1-15總流程架構圖

以下將依「汛期前」、「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豪雨應變準備」、「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豪雨應變中」,以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或豪雨應變解除」四個階段,依水利署及河川局所負責之職掌進行說明。


3. 汛期前

水利署
(1)    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彙整與核定
各河川局於汛期中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河川局應於每月五日前,上本署網站登錄『防汛搶險器材月報表』…。」本署於每月五日進行整備情形查核與需求數量核定完成「平時管理填報表」,並通知各河川局進行採買作業。


河川局
(1)    防汛器材平時管理填報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進行之。

(2)    每月五日前填報防汛搶險器材月報表
各河川局於汛期中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第十條規定:「河川局應於每月五日前,上本署網站登錄『防汛搶險器材月報表』…..。」

(3)    提報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
各河川局應於汛期前提報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並完成「防汛搶險器材領用單」,函報本署核定。

(4)    提報防汛搶險器材採買作業
各河川局於汛期前提報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完成「平時管理填報表」經本署核定後自行辦理採購作業。



4.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豪雨應變準備期

水利署
(1)    通知各單位查核與填報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平時管理填報表」第四點、開設與撤除時機『二級開設:上級指示、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海上颱風警報時』,通知各河川局進行防汛搶險器材查核與填報工作。


河川局
(1)    可支援數量統計與管理
各河川局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針對防汛搶險器材進行盤點與數量統計作業(請參考「整備情形表」)。



5.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豪雨應變中

水利署
(1)    利用本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定時查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於整備階段時,各河川局依照整備情形表內容進行管理,應變小組人員每日定時進行填報內容確認,並針對未填報與填報內容不明確部分,通知相關河川局人員進行修正(請參考「整備情形表)」)。

(2)    總支援數量統計、總需求數量統
依據各河川局填報之防汛搶險器材進行總支援數量統計與總需求數量統計,於本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自動彙整輸出表單(請參考「整備情形表)」)。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將相關資訊分析研判後適時陳報經濟部災害應變小組。

(3)    防汛搶險器材調用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本署因災害預防或災害應變需要,得統一調用防汛搶險器材。


河川局
(1)    填報表單「防汛搶險器材整備」
各河川局須根據實際狀況填「平日管理填報表」於本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並依據「整備情形登打操作手冊」說明進行登打作業。

(2)    防汛搶險器材管理作業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第六條規定與第八條規定,各河川局應指派專人負責防汛搶險器材之管理、收發、入帳、出帳、盤點及表單填報等相關工作。

(3)    領用機關申請領用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其他機關(構)申請領用防汛搶險器材時,需填報「防汛搶險器材領用單」。




6.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或豪雨應變解除

水利署
(1)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定時查核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於災害應變期間,各河川局必須依照「平日管理填報表」內容進行填報,應變小組人員利用災害緊急應變系統查核回復狀況,並通知相關河川局人員進行修正。

(2)    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彙整與核定
依據災害應變期間防汛搶險器材調度與使用狀況,於需求數量不足時通知各河川局進行採購與點交作業。



河川局
(1)    防汛搶險器材數量統計與回復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要點」第十條規定,各河川局於災害應變期間,應於使用防汛搶險器材後四小時內,將使用情形通報本署;並根據實際調用需求進行緊急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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