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查通報作業
(一) 前言
此業務主要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災情之蒐集、通報」之第三項內容:「內政部、經濟部…應於地震發生後,立即本於權責,聯繫、查報所轄機關構、轄區是否有災情事故發生,並迅即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彙整」辦理。
災害防救業務係一整合性工作,需適當配置防救災之人力與物力,本標準作業程序旨在明確訂定地震發生後之防救災流程及任務歸屬,妥善運用本署之軟硬體設備,以發揮最大之震災災害防救能量。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在於提供本署及所屬單位於發佈強震特報之後,如何配合中央應變中心執行相關防救災應變期間之業務。流程主要係分成水利建造物特別安全檢查與應變作業兩部份。
2. 總流程架構圖
3. 細部作業程序
(1) 災情蒐集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地震特報後,若地震規模及區域震度大於一定值,水利防災中心應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災情調查(請參閱附錄「通報單」範例):
蓄水及引水建造物
地震規模大於5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通報水源組調查有無安全之虞。防水及洩水建造物
當地震度大於5級,通報河海組調查有無安全之虞。自來水設施
當地震度大於5級,通報自來水事業調查有無安全之虞。
(2) 災情彙整及通報
遇有災情時,水利防災中心應傳送「速報單」至下列單位: 部長室、政務次長室、常務次長室、主任秘書室、研發會、署長室、副署長、總工程司室、主秘室。
通報內容包含氣象局地震測報、蓄水及引水建造物檢查回報、防水及洩水建造物檢查回報、自來水設施災損情形與其他災情回報(請參閱附錄「速報單」範例)。
(3) 災情處置追蹤
持續追蹤災情與處理進度,並留意是否有餘震,調查餘震造成之二次災害。必要時,成立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4) 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作業
若因震災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經濟部將依災害性質分工派員進駐;若災害涉及水利設施,由本署派員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