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移動式抽水機
(一) 前言
此業務以「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第五款「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為依據。實際運作主要使用「移動式抽水機調度支援作業須知」與「經濟部水利署移動式抽水機運作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氣象預報及雨量資訊,並配合本署所蒐集之颱風豪雨資訊,研判災害發生之可能性及範圍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為期有效率且迅速地將移動式抽水機佈設至可能災害現場,俾利進行救災作業,以降低災害損失。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主要分為汛期前、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及海上颱風警報解除四個階段。
(1) 汛期前
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應進行平時之維護保養,並詳實記錄於汛期結束前函送本署。本署利用災害緊急應變系統定時查核與彙整建檔。
(2) 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
各河川局應完成全部機具測試,並上傳測試結果。本署查核所有機具資訊並研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之警戒區域,視情況逕通知機具上車待命。
(3)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
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依轄區災情提出支援申請,並隨時回報災情處理情形,本署則進行調度支援與災情追蹤。
(4) 海上颱風警報解除
各河川局進行機具盤點與填報,本署則負責督導回復作業。
2. 總流程架構圖
3. 汛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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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災時能夠有效地統籌、調度移動式抽水機及相關人力,汛期前維護保養之整備動作與彙整、建立機具之基本資訊是相當重要的作業程序。本署平時應依據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回傳的「抽水機分布位置表」、「抽水機操作及維護記錄總表」進行彙整(機組編號、所在位置及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相關資料及維護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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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河川局、水資源局與地方政府在非汛期之平時應定時地更新移動式抽水機基本資訊,填報抽水機平時管理之基本資訊(「抽水機平時管理填報表」、「抽水機分布位置表」),各單位專責人員應依照操作手冊說明進行保修,並詳實填寫「移動式抽水機檢查維護紀錄表」及「抽水機操作及維護記錄總表」,如需預先調用,應填寫「移動式抽水機調用申請表」,將所有機組最新狀況與預佈位置回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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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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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之後,本署應通知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就抽水機具事先進行操作與預擬應變措施(併同操作人員、抽水機具堪用狀態、試車等),並依災害緊急應變系統之網頁內容指示,填報機具各項資訊進入待命狀態,完成機具上車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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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本署指示之時(未來可能造成淹水災害區域),針對抽水機之基本資訊、空載運轉(試車)及登錄情形進行查核與填報,填報內容包含各河川局負責之「災時管理填報表」,與本署負責填報之「外單位抽水機數量管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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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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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應變小組會依據氣象分析研判考量、奉指揮官指示或地方政府之請求調用、支援(請參考「移動式抽水機支援申請表」),指揮及調度動員移動式抽水機並指定專人現場督導及回報辦理情形(請參考「移動式抽水機現場監督表」),並將相關資料填報災害緊急應變系統及上級長官。受理支援協助請求時,應留下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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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獲本署指示或需要支援申請(請參考「移動式抽水機支援申請表」)後,隨即依指示出動機組辦理支援抽水作業,並於災害現場指定專人負責有關抽水進度、遭遇困難或加派支援等情況之定時回報、聯繫工作,並將相關資料陳報災害應變中心及上級長官,以利防救災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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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或豪雨應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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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災害應變中心解編時,所有支援之抽水機具應當立即歸建保管機關,歸還時,使用單位應確認抽水機組之設備完整及功能正常,並經保管機關檢查及清點後完成歸還手續;如有故障或損壞,應負責修復;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本署之專責人員也應利用災害緊急應變系統追蹤回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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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災害應變中心解編時,所有出勤機具應當由使用單位應製作支援期間機組運轉之紀錄備查。歸建時,使用單位應確認抽水機組之設備完整及功能正常,經保管機關應詳實檢查及清點後完成歸還手續;如有故障或損壞,應請使用單位負責修復,並依照手冊規定對達到規定運轉時數之機油或零件進行更換;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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