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水災災害救助作業程序
(一) 前言
此業務主要是以「災害防救法」第48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 (市)政府統一訂定之」為依據,並依循「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據此,當重大水災發生時,中央得視水災個案災害特別嚴重情形,由經濟部報經行政院核定,酌增補助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加發水災救助金。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工作之作業主要分為平時與災時,平時作業主要依「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函釋水災災害救助個案問題,當重大水災發生後啟動「水災災害救助」之行政作業。各作業簡述如下。
(1) 水災災害救助啟動
重大水災發生後,中央於水災災害特別嚴重時,啟動補助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加發淹水救助金作業,水災災害特別嚴重情形如下:
- 中央作成政策決定酌增救助者。
- 單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初估轄區淹水深度逾50公分之淹水面積逾行政區域面積5%者。
- 單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初估淹水深度逾50公分之受災戶逾8000戶者。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前進指揮所者。
(2) 「水災災害救助」行政程序
水利署依相關行政流程進行作業。
2. 總流程架構圖
3. 細部作業程序
根據前述總流程架構,本節針對水利署各階段之細部作業程序進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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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啟動中央加發淹水救助金作 重大水災發生後,中央視水災災害特別嚴重情形,啟動補助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加發淹水救助金作業。 (2) 簽辦經濟部部函上陳行政院 簽辦淹水救助案件,擬經濟部部函送經濟部部次長核定後上陳行政院,請行政院籌措淹水救助金財源。 (3) 行政院核定財源 行政院核定加發淹水救助金財源。 (4)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通知財主單位補助地方政府加發淹水救助金 函轉行政院核定公文送行政院主計總處,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通知核定單位,支應財源予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淹水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