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一、前言

我國之災害防救作業主要源於民國88年921集集大地震,921事件後直接催生「災害防救法」,於民國89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亦為我國一切災害防救作業之母法,所有災害防救作業之源頭皆源自「災害防救法」。在「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後,災害防救作業相關法令與計畫亦隨之訂定與公布,如「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藉由相關法令與計畫之訂定,使災害防救作業更加完備。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二款,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與礦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負責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其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主要協助經濟部辦理水災與旱災相關業務。

除水災與旱災相關業務外,震災、海嘯與堰塞湖等天然災害亦與本署所轄之水利業務相關,故本署相關同仁亦須熟稔此三項天然災害之相關應變作為。

據此,考量災害防救業務之繁雜,冀編擬「水利署災害管理作業手冊」以說明本署各相關災害管理之作業程序。藉由本手冊之編撰,可提供防災作業同仁於業務執行時之參考。


二、業務說明

1.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


2. 須辦理之業務

依據「災害防救法」,本署為水災與旱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須辦理之業務如下:

  • 執行水災與旱災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業務

  • 編撰與修正水災與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水災與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

  • 水災與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

 
除上述業務外,當其他災害發生且會對本署所轄業務造成影響時,亦需立即進行相關因應措施,如重大震災或海嘯發生時,可能對本署水利構造物造成影響,須立即啟動相關應變措施;核災則是會對水質造成影響,亦需 啟動相關應變措施。


3. 各業務概述

3.1    執行水災與旱災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業務
依據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之特性,可將災害防救作業大致分為三個階段「減災整備階段」、「應變處置階段」與「復原重建階段」。其中,防汛業務可參見本手冊之「經濟部水利署防汛整備、應變處置及復建標準作業程序」。

 
3.2    編撰與修正水災與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此業務主要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故本手冊收錄編撰當年最新之「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於附件中。

 
3.3    水災與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
水災或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之運作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與「經濟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範之,實際作業程序由「水災災害緊急應變作業手冊」與「旱災災害緊急應變作業手冊」收錄之,其中「水災災害緊急應變作業手冊」相關作業程序亦重點收錄於本手冊水災篇第二章第一節中。

 
3.4    水災與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
水災或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之運作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與「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範之,其中水災(含風災)實際作業程序由「經濟部水利署緊急應變小組值勤手冊」收錄之,「經濟部水利署緊急應變小組值勤手冊」相關作業程序亦收錄於本手冊水災篇第一章第二節中;而旱災期間緊急應變小組相關作業主要以辦理會議進行水資源調度作業,不另收錄作業流程於本手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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