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應變組織撤除作業
(一) 前言
旱災應變組織之撤除作業,須視實際水資源水情與旱災應變成效而定,撤除時間應先經過水資源情勢評估後,始能做出組織撤除之決策。然而各旱災應變組織撤除後,當旱情趨緩時,應變組織可能直接撤除,亦可能逐級降級,以利繼續監測旱災情勢。水利防災中心應視水資源情勢監測與各階段應變情形,決策出水資源枯旱預警燈號以及應變層級。各階段應變程序之降級時機與撤除時間應依據水資源情勢判斷。
1. 旱災應變小組解編
水利防災中心應依各區水資源局「水資源供需分析與枯旱預警燈號綜合判斷應變小組作業是否符合撤除時機。如無須應變小組繼續編組任務,應由水利防災中心簽請召集人撤除應變小組。
2. 部級旱災應變小組解編
水利防災中心應依各區水資源局水資源供需分析與枯旱預警燈號綜合判斷應變小組作業是否符合撤除時機。如無須部級應變小組繼續編組任務,應由水利防災中心向署長報告後,以水利署名義簽請部召集人撤除部級應變小組。
3. 中央旱災應變中心解編
水利防災中心應依各區水資源局水資源供需分析與枯旱預警燈號綜合判斷應變小組作業是否符合撤除時機。如無須中央應變中心繼續編組任務,應由水利署長向經濟部召集人報告後,以經濟部名義簽請中央旱災應變中心指揮官撤除部級應變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