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工增雨
(一) 前言
本章所依據之條文為「災害防救法」以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 目的
運用有利之降雨環境及條件,選擇適當方式(地面或空中)進行人工增雨作業,藉以提高降水效率,增加目標區降雨量,期能達到預防、延遲或紓緩旱象程度。為使人工增雨作業之任務分工有所依循及順利完成任務,此作業相關程序實有標準化之必要,爰訂定人工增雨作業手冊。
(三) 啟動機制
依旱情等級區分為地面及空中二種人工增雨作業。
地面人工增雨作業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評估水源供應區有進水需求或有缺水之虞時,由水利署統籌發布施作時間、地點,並由各水庫管理單位負責執行地面人工增雨作業,包括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水資源局)、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農田水利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等單位。
空中人工增雨作業
當旱象更趨嚴峻,於「旱災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或「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應即召開跨部會空中人工增雨作業決策會議,邀集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經濟部、水利署、國防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等單位共同參與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辦理空中人工增雨施作時間、目標區、架次、空域、空層、航路及航(戰)管申請等分工作業。
(四) 任務分工
1. 地面人工增雨作業
(1) 水利署
每年年底前應將下年度之地面人工增雨實施作業計畫函報交通部核准。
負責評估全臺供水情勢及啟動地面人工增雨作業。
負責守視天氣及決定施作時間、目標區及通報水庫管理單位。
地面人工增雨施作前1日及結束後,負責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氣象局及目標區水庫管理單位。(如附表1)
協助各水庫管理單位執行地面人工增雨作業。
提供各水庫管理單位地面人工增雨作業技術諮詢。
彙整各水庫作業資料並於3日內完成地面人工增雨作業報告。
統籌地面人工增雨作業所須之設備、器材及燄劑。
(2) 各水資源局、台水公司、台電公司、各農田水利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依據水利署通報時間及地點,負責執行所管轄區域之地面人工增雨作業。
地面增雨作業相關設備及器材之定期保養、維護。
作業施作前及結束後通報水利署。
作業期間應進行攝影、照相,提供水利署製作作業報告。
(3) 氣象局
地面人工增雨作業前及作業中,提供氣象預報、作業條件與時機諮詢。
豪雨特報發布前應通報水利署。
2. 空中人工增雨作業
(1) 水利署
每年年底前應將下年度之空中人工增雨實施作業計畫函報交通部核准。
跨部會空中人工增雨作業決策會議幕僚作業。
提供空中人工增雨作業技術諮詢。
負責守視天氣及決定施作時間、地點並通報國防部。
空中人工增雨施作前1日及結束後,負責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氣象局、民航局及目標區水庫管理單位。(如附表2)
彙整空軍司令部作業資料並於10日內完成空中人工增雨作業報告。
(2) 國防部
依跨部會空中人工增雨作業決策會議,執行空中人工增雨作業。
作業施作前及結束後,通報水利署。
作業期間應進行攝影、照相,並於作業後1週內完成空中人工增雨作業報告送水利署彙整。
負責空中作業人員訓練安排與作業調度規劃。
空中增雨設備及器材之購置、定期保養及維護。
(3) 氣象局
配合參與跨部會空中人工增雨作業決策會議,並於空中人工增雨作業前及作業中,提供氣象預報、作業條件與時機諮詢。
豪雨特報發布前應通報國防部及水利署。
(4) 民航局
- 配合參與跨部會空中人工增雨作業決策會議,並協助空中人工增雨作業航管空域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