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

(一) 前言

此業務以「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第六款「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為依據。實際運作主要依據「經濟部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查報作業要點」與「經濟部水利署減災整備、應變處置及復原重建作業事項檢查總表及查核表」。

為強化非汛期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之清查彙整,以及汛期間防汛缺口、破堤案件之查報工作,特針對相關作業規定與表單標準化,處理程序流程化,使本署能夠有效率且迅速地將全臺各流域之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進行總體檢及相關應變防護措施,以降低災害所造成之傷害(請參考「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查核表」)。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在於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汛期和非汛期間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之處理流程,能順利快速進行查報、通報及災情排除作業,流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由汛期前到汛期中,相關內容詳述如下:

(1)    平時
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應建立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之基本資料。本署彙整名冊與相關資料。

(2)    豪雨/颱風事件
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應完成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之查報統計,並有專責人員進行查核,如有災情發生,應立即進行災害處理應變作業。於汛期初本署應通知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進行查報統計並確認統計結果,有必要得進行複查,如有災情發生,亦應隨時監控災情。



2. 總流程架構圖



A1-31_總流程架構圖


3. 平時

水利署
(1)    彙整名冊
為了在汛期前能夠詳實地掌握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之相關資料,於汛期前清查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轄區流域之防汛缺口、破堤案件,並將各查報單位通報聯絡人員彙整成冊。



各河川局及地方政府
(1)    建立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通報聯絡人名冊
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在汛期前應備妥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相關資料,並隨時更新「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通報聯絡人名冊」。

(2)    彙整開挖河防建造物(破堤)申請案件管制表
各河川局亦應於每個月月初,將截至上個月開挖河防建造物(破堤)申請案件管制表,報署彙整。




4. 颱風/豪雨事件

水利署
(1)    颱風豪雨時作業程序
汛期中於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或豪雨可能致災前,本署應變小組傳真通知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水利主管單位指派專責人員現場查核與確認(請參考「經濟部水利署通報單」),彙整資料後視回報結果不定時進行複查,並作成紀錄持續追蹤(請參考「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複查表」),如有災情發生,則利用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回傳的「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災情管制表」持續監控。



各河川局及地方政府
(1)    颱風豪雨時作業程序
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之查報人員於汛期開始應進行查報統計(請參考「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查報統計表」,並通報聯絡人員上傳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查報統計。

如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前或豪雨可能致災前,專責人員應查核轄區內各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是否依防汛應變計畫整備相關因應措施,及機具是否撤離河道,並確實填寫「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查核表」回傳本署應變小組;如有未依防汛應變計畫備妥因應措施及妨礙河道通洪等異常情形者,應立即責成防汛缺口處施工廠商或破堤案件申請單位,整備因應措施及撤離妨礙通洪之機具或材料;回報查核結果後查報人員巡察警戒。

如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中有災情發生時,各河川局與地方政府應立即進行災害處理應變作業,並由通報聯絡人員填具「防汛缺口及破堤案件災情管制表」回報本署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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