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應變作業
(一)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分為:危險度初步判定、監測及發布警示、堰塞湖緊急處理,共三個階段。惟堰塞湖之形成,具有時間與地點之不確定性,其影響範圍,依堰塞湖個案之不同而異,故其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等事項,應視堰塞湖個案予以訂定,本方案為通論,實施時應因地制宜予以調適。
2. 總流程架構圖
3. 危險度初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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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知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 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若未開設則通知水利防災中心,以下統稱應變小組)接獲轄管單位通報其轄內有堰塞湖產生。若堰塞湖經判定位於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上,應變小組應通報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 應變小組接獲堰塞湖形成相關資訊後,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聯繫國防部、國科會,以協助取得地點資訊與相關影像圖資。 (2) 應變小組主動掌握堰塞湖最新狀況 堰塞湖位於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上時,應變小組應依行政院「堰塞湖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方案」,通知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動掌握堰塞湖最新狀況,並保持密切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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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堰塞湖形成地點資訊取得 轄管單位接獲民眾或其他單位通報轄內有堰塞湖產生,應立即進行堰塞湖地點確認,經確認後立即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若未開設則通知水利防災中心,以下統稱應變小組)、轄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2) 判定界點 轄管單位在堰塞湖形成之相關資訊後,立即判定發生位置是否位於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下,並將判斷結果通知應變小組。 若堰塞湖位於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下,則轄管單位進行堰塞緊急應變作業;若位於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上,則通知應變小組,應變小組通報權責機關及地方政府。 若堰塞湖發生位置為法明確判定,或發生位置有爭議時,則由河川海岸組確認。 (3) 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 轄管單位啟動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應知應變小組,並完成下述準備:
(4) 堰塞湖緊急調查 由召集人召開行前會議,並備妥相關資料,如:該地點或鄰近雨量圖資、堰塞湖相關資料、該河川下游區域之各重現期淹水潛勢圖、GIS圖資(含地形圖)。 |
4. 監測及發布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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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變小組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應變小組若接獲危險初步判定結果通益報有立即危險須發警示及疏散通報,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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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初步判定 現勘人員抵達堰塞湖現場後,應立即向轄管單位作安全回報,並依「堰塞湖現場勘查記錄表」填寫。完成堰塞湖緊急調查作業後,由召集人召開討論會議,根據調查資料初步判定危險度(參考「堰塞湖危險度初步判定等級劃分標準參考說明」)。 堰塞湖之危險度區分為低危險、潛在危險、立即危險三個等級,依堰塞湖分級及保全對象判定危險度,取最嚴重者為判定結果。若劃分為低危險,則持續監控;若劃分為潛在危險,則應進行壩體及水情監測預警;若劃分為立即危險,則應立即針對堰塞湖發布警示及疏散,並進行壩體及水情監測預警。 |
5. 堰塞湖緊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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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緊急應變作業解除 應變小組接獲轄管單位緊急應變作業解除通報,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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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壩體工程施作評估 評估作業考量壩體狀況、上游入流量、集水區降雨等因素,檢討壩體潰壞可能,並檢討其工程對策(參考「堰塞湖壩體安定工程施作評估表」)。 若壩體適合降挖,則進行破壞引流或穩定工程;若壩體不適合挖降,則須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後再行施工。 (2) 破壞引流或穩定工程 破壞引流及穩定工程可參考「堰塞湖引致災害防治對策之研究--堰塞湖防災作業手冊」第參至肆章(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93年12月)。 (3) 安全性檢討 堰塞湖安全性檢討,經轄管單位或調查小組評估後,屬壩體穩定則解除緊急應變作業;若有崩塌發生而致壩體不穩定者,則重新進行壩體安定工程施作評估,以進行工程改善。 (4) 緊急應變作業解除並持續監控 緊急應變作業解除後,轄管單位持續監控該區域,並通報應變小組。 轄管單位應撰寫堰塞湖緊急應變處置報告,該報告得併入風災、水災或震災等災害之緊急應變處置報告內。 在堰塞湖未消除前,轄管單位仍須視現場狀況持續監控該區域,若有任何狀況,應立即通報應變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