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建造物檢查與安全評估

(一) 前言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業務以「水利法」第四十九條「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為依據。實際運作主要使用「水利構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與「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為確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及落實維護管理事項,以發揮防汛功能及防止水患,本署應於汛期前與年底確實督導檢查所屬河川局辦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掌握水利建造物維護檢查情形。督導安全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一次,為汛期結束後至次年汛期前,特別檢查則視需要辦理(如發生重大地震事件,詳如震災之標準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所稱水利建造物如下:

  • 防洪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 引水建照物:指隧道、渡槽、管路箱涵、渠道、圳路等。
  • 蓄水建造物:指堰、壩、水庫、人工湖、埤池等。
  • 洩水建造物:指抽水站、排水路、放水路等。
  • 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 其他建造物:指與河防有關之閘門(排水門)、分洪疏洪道、滯洪池抽水站及取水工等。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督導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一次,於汛期結束後至次年汛期前辦理。檢查之方式包括文件查閱及現場抽檢。


2. 總流程架構圖


A1-26_總流程架構圖



3. 細部作業程序

根據前述總流程架構,本節針對各階段之細部作業程序進行詳細描述。首先以細流程架構描述水利署與所屬單位間之關係,進一步針對不同單位各別說明,並列出所應使用之表單。


水利署

(1)    研擬年度督導計畫

本署河川海岸組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研擬年度督導檢查計畫,負責相關幕僚作業,並於1月底前將去年度之督導成果彙整為「年度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報告」陳報經濟部備查,如有列為「立即改善」者,各河川局應於4月底前改善完成。

(2)    年度督導檢查
進行督導檢查之前,本署應逐項查對各河川局函報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並簽報遴選督導檢查小組成員,擬定該小組抽檢工作行程、日期之計畫與抽檢工作相關表格準備。汛期前之全部督導檢查應於4月底前完成。督導檢查項目如下:


各項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 前(年度)次督導檢討結果與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 本(年度)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工作辦理情形。
  • 河川駐衛警、巡防人員編組、訓練(儲備人員訓練)成果。
  • 水利建造物平時巡查維護記錄及安全檢查成果及書面資料。
  • 防汛、防災(預警作業)工作及宣導辦理情形。
  • 水門巡邏箱維護管理情形。
  • 標示管理機關、委託單位及緊急聯絡人等告示牌設立情形。

各項水利建造物之防汛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 防汛材料數量、地點及管理與調度計畫。
  • 汛期作業準備情形:水利建造物巡查記錄、防汛手冊、應變小組作業、移動式抽水機維護管理、水門維護管理等。
  • 破堤施工事宜及應變計畫(是否已申請、位置相符否、破堤處圍堰或堤防培厚是否確實等)。




河川局
(1)    水利建造物改善工作
改善工作計畫應考量與相關計畫相結合並優先提列歲修、新建工程及其相關計畫,以達成檢查作業之完整性及實際效果。「年度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報告」各河川局依本署函文與下列規定辦理改善:

  • 列為「立即改善」者,應於4月底前改善完成。
  • 列為「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列入歲修、新建工程及相關計畫內辦理改善,待改善事項除做必要之追蹤外,並應附改善前、中、後相片,將執行結果報本署審核。


(2)    汛期前之安全檢查
各河川局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並於2月底前將所轄各項水利建造物檢查成果彙整函報本署,以利排定督導工作計畫,相關工作事項包括:

  • 依照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並均應保留詳細紀錄。
  • 依照本署所訂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辦理定期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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