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利建造物特別檢查
(一) 前言
此業務主要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三編第四章第一節「二次災害之防止」之第一項第三條內容:「內政部、經濟部…應派遣或徵調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可能因地震等引起的…水庫震損…公共設施、建築物龜裂、傾斜等危險場所進行檢測或鑑定,並視結構受損情況,依權責施行緊急拆除、補強及警戒區劃定措施;對於研判為危險性高之場所,應主動標示及通知相關機關及居民,實施警戒避難措施,以防止二次災害的發生」辦理。
為確保重大地震發生後之水利建造物安全及運作功能等事項,以發揮防汛功能及防止水患,本署應於發生重大地震後確實督導檢查所屬單位辦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特別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掌握水利建造物震災後之情形。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為不定期檢查,本署各所屬單位當重大地震(轄區地震規模大於5,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或當地震度大於5級)發生後,應立即進行各項水利建造物特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於地震發生後24小時內回傳至本署監控小組。
註:本作業程序所稱水利建造物,為主管機關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等。
2. 總流程架構圖
3. 細部作業程序
根據前述總流程架構,本節針對各階段之細部作業程序進行詳細描述。首先以細流程架構描述水利署與所屬單位間之關系,進一步針對不同單位各別說明,並列出所應使用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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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監控小組應於各所屬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之後,逐項查對各所屬單位回報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詳見「河川局水利建造物強震檢查表」,並依據回報之檢查結果陳報各級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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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規模大於5,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或當地震度大於5級(中央氣象局發佈為準)時,各所屬單位應立即依照相關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針對轄區內水利建造物進行特別檢查,並於地震發生後24小時內將各項檢查成果彙整回報本署(詳見「河川局水利建造物強震檢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