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變作業
(一) 前言
此業務主要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三編「災害緊急應變」之相關規畫執行災情查通報與設施檢查作業。署內應變機制則使用「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與「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等規範作業之。
本作業程序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以期於災害處理過程中發揮本署整體救災效率,並能迅速有效的進行管理與調度作業,達到災害防救之目標。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分為:監控階段(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與應變階段(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後)兩階段。
(1) 監控階段
當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進行水利建造物之特別檢查時,本署應成立監控小組負責相關監控作業,而所屬河川局與水資源局應確實將現場檢查結果迅速回傳至監控小組。若無災情,監控小組可結束;若有災情,應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而成立應變小組。
(2) 應變階段
本署應變小組開設後,除了持續監控災情發展外,各所屬河川局與水資源局應隨時回報補強措施處理情形,如有必要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議,研擬相關改善計畫及時程。
2. 總流程架構圖
3. 細部作業程序
根據前述總流程架構,本節針對各階段之細部作業程序進行詳細描述。首先以細流程架構描述水利署與所屬單位間之關系,進一步針對不同單位各別說明,並列出所應使用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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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控階段 本署於地震發生後(地震規模大於5級,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或當地震度大於5級)之第一時間,防災中心即成立監控小組負責相關監控作業,持續與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相關人員保持聯繫,並利用各所屬單位回傳之附件進行查核(請參考「河川局水利建造物強震檢查表」)。檢查結果如有必要,需陳報各級長官。 (2) 應變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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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控時期 當中央氣象局發佈強震特報後,應立即針對轄區內(地震規模大於5級,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或當地震度大於5級)之水利建造物作結構安全檢查,依照「河川局水利建造物強震檢查表」進行之,並於24小時內回傳查核結果。 (2) 應變時期 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於應變期間,應配合本署應變小組進行相關補強措施,並定期回報處理情形,災害現場如有特殊狀況,亦應立即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應變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