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變作業

(一) 前言

此業務主要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三編「災害緊急應變」之相關規畫執行災情查通報與設施檢查作業。署內應變機制則使用「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與「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等規範作業之。

本作業程序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以期於災害處理過程中發揮本署整體救災效率,並能迅速有效的進行管理與調度作業,達到災害防救之目標。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本作業程序分為:監控階段(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應變階段(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後)兩階段。

(1)    監控階段
當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進行水利建造物之特別檢查時,本署應成立監控小組負責相關監控作業,而所屬河川局與水資源局應確實將現場檢查結果迅速回傳至監控小組。若無災情,監控小組可結束;若有災情,應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而成立應變小組。

(2)    應變階段
本署應變小組開設後,除了持續監控災情發展外,各所屬河川局與水資源局應隨時回報補強措施處理情形,如有必要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議,研擬相關改善計畫及時程。



2. 總流程架構圖


D3-2_總流程架構圖


3. 細部作業程序

根據前述總流程架構,本節針對各階段之細部作業程序進行詳細描述。首先以細流程架構描述水利署與所屬單位間之關系,進一步針對不同單位各別說明,並列出所應使用之表單。


水利署
(1)    監控階段
本署於地震發生後(地震規模大於5級,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或當地震度大於5級)之第一時間,防災中心即成立監控小組負責相關監控作業,持續與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相關人員保持聯繫,並利用各所屬單位回傳之附件進行查核(請參考「河川局水利建造物強震檢查表」)。檢查結果如有必要,需陳報各級長官。

(2)    應變階段
  • 通知人員進駐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依據附件「地震值勤人員名單」進行通知,並填具「地震事件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簽」,而在交接時,填列「災害緊急應變作業系統「執勤交接單」(請參考附件)。

  • 本署人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即會通知各部會相關聯絡窗口派員進駐,本署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人員於接獲通知進駐時,應於1小時內抵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進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會報簡報第一報
    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經濟部需進行會報。

  • 本署應變小組值勤設備架設
    本署人員進駐時,需進行設備架設及測試,設備項目如下:電腦、印表機、電話、傳真機。

  • 製作通報單
    如有特殊情形需通知各單位,需製作「通報單」(請參考附件之通報單範例)。

  • 上級長官複閱
    應變值班人員完成前述之通報單,需陳報上級長官(值班科長、指揮官、署長)複閱。

  • 傳真至各附屬單位與相關單位
    應變值班人員完成前述之通報單,需陳報上級長官(值班科長、指揮官、署長)複閱後,傳真至各附屬單位與相關單位。

  • 上傳緊急應變系統歸檔
    緊急應變期間相關作業內容與檔案需紀錄彙整,並上傳至本署緊急應變系統歸檔(請參考附件之值勤文件上傳部分)。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會報時間(每日9、15、21時、必要時隨時召開)
    當值人員應注意每次工作會報時間及主持會報之長官,並迅速電話通知經濟部災害應變小組;如有不清楚時,應速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參謀幕僚組詢問,若主持會報長官為行政院副院長以上層級,務必於電話通知經濟部災害應變小組時言明。

  • 製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會報之簡報檔(工作會報召開前2小時)
    簡報內容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 上級長官複閱
    應變值班人員完成前述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會報簡報檔,需陳報上級長官(值班科長、指揮官、署長)複閱。

  • 於工作會報前30分鐘傳送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工作會報時用及之簡報資料,請經濟部災害應變小組於工作會報前至少30分鐘傳送達,並印出一份予當值之技監或參事。

  • 簡報檔案上傳緊急應變系統歸檔
    緊急應變期間相關作業內容與檔案需紀錄彙整,並上傳至本署緊急應變系統歸檔(請參考附件之值勤文件上傳部分)。

  • 現場資料監控
    本署應變值班人員需定時查核現場處理情形,如研判警戒區域之威脅可能增加,則本署應變值班人員需陳報上級長官,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研擬最新補強措施。

  • 應變小組解編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開設,本署災害應變小組亦得撤除開設,同時進行下列後續作業:院會報告資料提供或撰寫、應變工作報告撰寫以及災後救助諮詢相關事宜(請參考附件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撤除簽部分)。



河川局與水資源局
(1)    監控時期
當中央氣象局發佈強震特報後,應立即針對轄區內(地震規模大於5級,且當地震度大於4級或當地震度大於5級)之水利建造物作結構安全檢查,依照「河川局水利建造物強震檢查表」進行之,並於24小時內回傳查核結果。

(2)    應變時期
各河川局與水資源局於應變期間,應配合本署應變小組進行相關補強措施,並定期回報處理情形,災害現場如有特殊狀況,亦應立即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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