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水資源供需分析與預警

(一) 前言

水資源供需是否充足端賴水情監測之基本資料,而各水源管理單位針對該管水源是否足以因應各標的使用,需經過水資源供給分析與計算未來是否充足,並依照分析評估結果發布水資源情勢與枯旱預警燈號,使社會大眾更易於瞭解水資源現況或旱災情況,並由相關單位釐訂旱災各階段標準調度措施及作業流程,提供緊急應變處理決策之重要支援,以減低對社會經濟之衝擊。本作業程序重點在於水資源情勢計算、分析及水資源供需與預警指數之發布,並針對用水不足之虞應如何優先透過水源協調方式進行調度處理。各水源管理單位應將水資源情勢彙報至水利署,以利水利署及早掌握水資源用水與供需情勢,提早做因應之準備。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架構圖


B1-07n_總流程架構圖


2. 細部作業程序

水利署
(1)    綜整全國水情與供水情勢資訊
水利署應針對各區水資源局通報之水情資訊與枯旱預警通報燈號,應綜合各項資訊進一步對旱象趨勢進行分析與研判,並採取救旱或抗旱相關措施之準備。當有旱災發生之虞(即發生公共給水缺水率達三級或農業用水缺水率達三級二者之一情況),應密切注意各資源分區用水水情,並視各水資源分區管理單位之協調調度情形,必要時得協助水資源協調與調度。



河川局
(1)    水情及指標因子收集
要判斷未來水情充裕或者不足,應由相關水資源指標因子綜合評斷,因子項目包括未來天氣展望、降雨量、河川流量、水庫進水量、水庫蓄水量、可供水日數及地下水水位等,而各指標因子又有次指標因子項(請參考附件「水情及水指標因子」)。

(2)    水資源情勢計算及分析
水資源局應就台灣地區供水情勢會議各水源管理單位及用水事業單位所提出之年度用水計畫,依據氣象展望及當時水文條件,依各水源進水與供水狀況,計算供水能力,依據各指標分配之權重(各區水資源局自行依照當地條件賦予權重百分比)評估供水情勢,並評估供水能力是否符合旱災等級(請參考附件「旱災等級水情燈號與缺水率關係表」)之條件。

各水源管理單位應依據氣象、水文及供水、用水條件,計算公共給水缺水率及農業用水缺水率。如有缺水之虞應依通報作業告知相關單位,以利即早進行水源調度及協調作業。並將用水、缺水資訊建立預警指數提供水資源供需預警之發佈。

(3)    發布水資源供需枯旱預警通報燈號
各水資源局應針對轄區內供水情勢建立研判準則,並每旬彙整轄區內未來三個月內供水與用水情勢,綜合計算與研判後,依枯旱預警與應變機制發布燈號(請參考附件「水情燈號水情意義及各階段限水措施說明」)。

(4)    水資源情勢資訊彙報
經計算與研判未來資源供需情勢及發布枯旱預警通報燈號後,應每旬循通報系統上傳至水利署。

(5)    協調調度用水
當水情評估有用水之虞,即公共用水缺水率達三級或農業用水缺水率達三級,水資源局應主動通知缺水發生之縣市政府、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轄區內之農田水利會、台灣省電力公司。各供水單位得可優先逕行水資源調用,調用雙方可自行進行協議,協議結果得陳報地區水資源局與水利署;若協議不成則由地區水資源局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協商,針對用水調度事宜進行協調,協調結果亦得報陳水利署。倘若仍協調未果,或水資源需跨區調度者,則由水利署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協商結果亦應做成記錄備查。若協商仍未果,則由水源調度指導小組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協商,並依指導小組之水源調度方案,強制執行之。當協調成功後,應進行協議簽約,調用單位與被調用者雙方應就用水補償事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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