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應變作業

(一) 前言

本作業程序主要依據「災害防救法」、「94年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海嘯防救對策指導原則」、「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之規定訂定之。 為快速正確傳達情資,處置海嘯事件之人員疏散與水門、橫移門及時閉合,以減低人命傷亡及水利防洪設施受損程度,並掌握災後搶救契機與水利防洪設施復原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海嘯緊急應變作業分為警報發布期、應變期間、海嘯到達至應變結束,共三個階段。 海嘯之形成,具有時間與地點之不確定性,其影響範圍及影響程度,亦依海嘯個案之不同而異,故其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等事項,應視海嘯個案予以訂定,實施時應因地制宜予以調適。


2. 總流程架構圖


E1-2_總流程架構圖


3. 警報發布期

(1)    警報發布期作業程序內容說明

  • 海嘯影響初步評估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後,本署河川海岸組依據美國地質調查所(USGG)公布最新地震參數計算第一波海嘯波高及到達海堤、設施時間。請參考以下臺澎金馬沿海地區海嘯警戒分區劃分表、海嘯溢淹風險圖以及海嘯到時圖。



  • 海嘯波高是否大於1公尺
    若研判波高未大於1公尺,則不啟動應變機制;若研判波高大於1公尺,則啟動應變機制,進入應變作業。




4. 應變期間

水利署
(1)    成立應變小組
經河川海岸組評估,若波高大於1公尺,則本署啟動應變機制,並通知波高超過1公尺地區之河川局及縣市政府啟動應變機制。

(2)    第一波到達時間研判
若第一波海嘯到達時間小於1小時,則水利署應變窗口應通知河川局及縣市政府進行疏散撤離。

(3)    彙整海嘯評估判
本署河川海岸組通知各河川局進行海嘯評估並彙整各河川局回報之評估結果。

(4)    疏散撤離
若河海堤經評估有破壞之虞,則水利署應變窗口應通知河川局及縣市政府進行疏散撤離。海嘯規模超過三級以上(或海嘯波高超過8公尺),一般傳統海堤與護岸均將完全破壞,應直接發布避難疏散警報。

(5)    監控近海水文
本署水文技術組應即時監控全臺潮位站、河口水位,接收現場資料並進行品管(每6分鐘一次),同時將資料提供中央氣象局。並取得國外相關單位中長程水文資訊。彙整中央氣象局及各國最新海嘯監測資料,於每30分鐘至1小時製作一次評估簡報。



河川局與縣市政府
(1)    成立應變小組
波高超過1公尺地區之河川局及縣市政府應啟動應變機制,回報水利署應變窗口。

(2)    疏散撤離
若第一波海嘯到達時間小於1小時,則河川局及縣市政府進行疏散撤離作業並回報水利署應變窗口。河川局通知下游河道、海堤施工人員、機具撤離淨空;縣市政府關閉水門、橫移門,至少疏散撤離距離河岸1公里之居民。

(3)    針對轄內河海堤進行海嘯評估
河川局依據「海堤及水門設施耐海嘯構造評估技術規範(草案)」,針對轄內河進行海嘯評估,並將結果回報河川海岸組。

(4)    疏散撤離
若河海堤經評估有破壞之虞,則河川局及縣市政府進行疏散撤離作業並回報水利署應變窗口。河川局通知下游河道、海堤施工人員、機具撤離淨空;縣市政府關閉水門、橫移門,至少疏散撤離距離河岸1公里之居民。




5. 海嘯到達至應變結束

水利署
(1)    海嘯是否溢堤漫淹
海嘯是否溢堤漫淹海嘯到達後,應留意有無發生河海堤溢堤漫淹之情形。本署應進行抽水機調度以協助積淹水抽排。抽水機調度作業請參閱水災篇「移動式抽水機」一節。

(2)    彙整損害評估
若發生溢堤、漫淹之情形,本署應變窗口應通知河川局進行損害評估並彙整河川局評估結果。

(3)    應變結束
若無發生溢堤漫淹之情形,則評估是否可解除應變機制。若有發生溢堤漫淹之情形,則待設施搶修完成、積淹水排除完成後再行評估是否可解除應變機制。



河川局與縣市政府
(1)    水利防洪設施搶修險作業
發生溢堤漫淹之情形時,河川局應針對轄內水利防洪設施進行搶修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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