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減災整備

(一) 前言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內「第一章 總則」所敘,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下之河川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故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下發現堰塞湖時,需由本署執行相關作業。而實際執行則依據「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手冊」。 有鑑於堰塞湖於地震或豪雨颱風期間形成,因後續持續降雨導致堰塞湖溢流沖刷破壞而造成災害,水利署基於權責分工,對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下區域,所發生之堰塞湖須提出緊急處理對策 本作業手冊目的以堰塞湖所在地點之河川局或水資源局(以下稱轄管單位)於汛期前整備作業及緊急應變期間之相關作業內容。


(二) 作業程序

1. 總流程說明

水利署各所屬單位於汛期前,應完成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整備,包括組成堰塞湖調查小組、進行轄內堰塞湖高潛勢區域調查、舉辦堰塞湖緊急應變教育訓練及備妥堰塞湖調查器材。



2. 總流程架構圖

C1-1總流程架構圖



3.細部作業程序

根據前述總流程架構,本節針對各階段之細部作業程序進行詳細描述。首先以細部作業流程架構描述水利署與所屬單位間之關係,進一步針對不同單位各別說明,並列出所應使用之表單。

水利署
(1)    提供堰塞湖調查小組名單
署內各單位包含河川海岸組、水文技術組、水源經營組、河川勘測隊、水利規劃試驗所、水利防災中心等,於汛期前提供堰塞湖調查小組成員名單。 水利防災中心應建立堰塞湖專家學者名單,備妥聯絡管道。

(2)    舉辦堰塞湖急應變教育訓練
水利署於每年汛期前,針對署內各相關業務人員,舉辦堰塞湖緊急應變教育訓練、防災宣導或應變演練。



河川局與水資源局
(1)    組成堰塞湖調查小組
轄管單位於汛期前完成堰塞湖調查小組人員名單。堰塞湖調查小組召集人由轄管單位之副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成員包含轄管單位、署內各單位及專家學者等。

(2)    進行堰塞湖高潛勢區域調查
各所屬單位應於汛期前,調查轄區內堰塞湖高潛勢區域,進行基本資料蒐集,以掌握堰塞湖防災工作。堰塞湖高潛勢區,指過去曾發生堰塞湖之地區,轄內河道邊坡有高潛勢崩塌之區域。

(3)    舉辦堰塞湖緊急應變教育訓練
各所屬單位於每年汛期前,舉辦堰塞湖緊急應變教育訓練、防災宣導或應變演練。

(4)    堰塞湖調查器材整備
各所屬單位於汛期前,完成堰塞湖調查所需器材整備。各項調查器材均需定期保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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